通知公告

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关于规范分支机构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中食药安促字【2019】6号 日期:2019-03-26 浏览:2159

中食药安促字【2019】6号
 
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
《关于规范分支机构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单位)及分支机构::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等有关法规和《促进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本会制定了《关于规范分支机构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规范分支机构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是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本会工作的补充和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各分支机构须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且符合专业和领域属性。
第二条 分支机构有义务协助本会组织本领域的业务活动和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条 分支机构业务活动如涉及本会工作全局,可将其纳入到本会整体工作规划中,并按照统一要求和部署进行实施。
第四条 分支机构可发展所属行业、专业领域的单位为会员,但不具备独立会员,所发展会员为本会直接会员,在会员类别中属普通会员;分支机构可推荐其有行业代表性的会员为本会理事会员、副会长单位或会长单位。须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并由会员服务部备案。会员证由本会统一编号、颁发。
第五条  经授权,分支机构可在本会秘书处统筹规划和部署下在全食药领域发展会员,并加强对会员构成的分类统计和动态管理,优化会员结构,进一步提高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本会属全国性行业协会原则上吸收全国有代表性的企业会员。
第六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有关规定,“行业协会商会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已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抓紧整改”的要求,分支机构原制定的会费标准一律废除。
第七条 分支机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本会会费标准代表本会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应当缴入本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由本会统一开具国家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不得使用任何其它性质的票据,本会将根据工作需要划拨部分会费给分支机构用于开展工作。
第八条 分支机构重要事项或利用本会或本会分支机构名义举办活动需事先向本会秘书处进行申报。包括但不限于:行业评比表彰、大型会展、培训、会议、竞赛、信息新闻发布、涉外活动、庆典等,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第九条  分支机构以合办、协办、署名等形式与其它单位合作开展业务,必须以本会名义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议。
第十条  分支机构举办重大事项或大型活动(系指面向全国或全行业的各类活动)须由本会发文;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的相关活动需由本会审核同意并在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未经本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经授权或者批准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十二条 经本会批准,同意分支机构与合作方使用本会名称、标志,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在制作主题会标和相关会务材料前,必须经过本会审核并在采样上签字,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时,以联办方为主发文的,要会签本会。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以机构本身名义(公章)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合作协议。以分支机构名义(公章)对外签订的经济、合作协议(合同)本会一律视为无效。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合作举办经济实体,应当经本会理事会研究讨论后提请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经营范围应当与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要相适应。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超出登记业务范围进行业务活动,或在经济活动中引起法律纠纷,对本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并由该分支机构会长单位(或秘书长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经本会授权可以代表本会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本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自行负责自办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内容并接受本会秘书处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网站应与本会网站链接,互相免责使用网上信息。分支机构不得未经授权利用本会或分支机构名义在报纸、电视、广播,以及各类互联网新媒体发布涉及本会相关信息,也不得夸大宣传或发布虚假信息。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在主办、联办各类活动或会议后,均需整理出一套完整的资料,包括影像、宣传成果报送本会秘书处备案留存。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每年度1231日前,按本会统一部署和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 每年12月至次年1月,秘书处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和经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检查,并按照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标准进行评比。对合格的进行荣誉和物质奖励;基本合格的,找出问题原因并整改;不合格的,拿出整改方案。年度考核结果并在官网公布。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本会将取消分支机构会长单位(或秘书长单位)资格。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凡未能严格遵守,在工作中对本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由该分支机构会长单位(或秘书长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相关连带责任。本会将按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并在本会官网上予以公布。

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