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协会会员是协会的主体。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队伍建设,增强会员凝聚力和向心力,激发本会的组织活力,保证会员管理和会员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充分发挥本会的服务作用,促进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要严格遵守本会章程,认真维护会员权益履行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会会员及分支机构管理部负责会员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事业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个人会员应为行业内专家,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凡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拥护本会章程,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第六条 申请入会者,从本会官方网站下载入会申请表,填好申请表与以下资料同时提交:
(一)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行业社团组织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品一械”企事业单位需提供相关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供应服务商单位提供“三品一械”生产、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提供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行业社团组织提供本社团拥有会员名录,由本会备案;
(五)个人会员填写个人会员信息表,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相关领域取得的技术等级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及会员管理部收到入会申请文件进行审核,通过后发给“批准入会及会费缴纳通知”。入会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会员等级缴纳相应会费;本会收到后,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完成会员会籍注册,颁发电子会员证书和单位会员牌匾,并在本会会刊杂志和网站上予以公布,该会员即可行使本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如入会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本会未收到会费,入会通知书自动作废,申请者无会员资格。
第八条 本会对全体会员实施注册管理制,首次入会的会员完成信息录入,并缴纳会费,即为注册成功。会员单位按照年度缴纳会费,被批准新入会的会员单位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此后,每年该月即为该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时间。
届中,如会员的名称、注册地址、单位负责人、工作对接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主动及时进行信息更新。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为会员提供的服务:
(一)定期为会员提供本会内部资讯及相关行业信息等;
(二)在本会、会刊、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登载会员简介;
(三)通过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会刊等,向会员提供专题调研和行业统计等资讯;
(四)参加本会会员内部的有关先进单位和人物评选等活动,帮助会员单位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五)为会员提供参加本会专题会议、培训、海内外学习交流考察的平台;
(六)为会员提供行业政策、条例规章及法律咨询、业务指导;
(七)收集了解会员对行业政策的意见,及时反映给相关部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受理会员诉求并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要求。
(八)对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会员给予以价格优惠和服务优先。
(九)其它详见《促进会会员服务条款》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络制度,单位会员应设联络代表一名(工作对接人)。联络代表受单位会员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该单位会员与本会进行日常联络;个人会员应当由其本人在本会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并录入会员管理系统。会员信息事项发生变更时,须及时通知本会作相应变更记录。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 15 日内函告本会:
(一)变更注册地、营业范围、主要营业场所及与本会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三)单位重组、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四)本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五)变更单位会员代表人或联络代表。
第十四条 行业社团组织作为会员入会后,该社团所属会员同时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按照副会长单位级别向团体会员单位收取会费(该社团所属会员不收取会费),团体会员参加本会活动时,可一并享受本会会员的价格优惠、服务优先等待遇,但团体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由该社团负责人统一代表。
第十五条 按本会章程的规定,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会费的标准、收取、管理和使用按《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会分支机构不单独向其成员另行收取会费。
第十七条 鼓励会员对本会进行捐助或资助。
第十八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书面报告本会分支机构及会员管理部,并办理相应退会手续。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不同情况给予其提醒、警告直至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一)一年不缴纳会费的;
(二)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失去联系一年以上的;
(四)违反本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退会以及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所担任的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他荣誉职务经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一并取消。
第二十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营业证照、许可证等处罚或单位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会员资格终止后,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办理退会手续,本会收回其会员证书和牌匾,并在本会网站及内部资讯上进行公告。其享有的会员权利亦随之自动终止。
第二十二条 会员因各种原因退出本会,其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对诚信经营、社会奉献、志愿服务、科学发展事迹突出或者对本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其相关人员,经批准本会可给予书面表扬、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及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奖励记入会员的诚信档案,相关人员记入诚信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会员的奖励,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奖励意见,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做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