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分支(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管理,更好地发挥促进会会员、会员单位、企业、企业家以及专家间合作优势,促进促进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等文件精神和促进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需求和促进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体现行业代表性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或在某一领域开展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隶属于促进会,是促进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促进会的领导和管理。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其全部活动、财务工作、印章使用纳入促进会统一管理。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是促进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促进会工作的补充和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在促进会章程规定和民政部核准的本协会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所开展的工作须体现分支机构的特定属性,符合专业特点。

第五条  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设立原则和条件

1.符合《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章程》所定职责任务,遵循有利于行业、企业和促进会发展的原则,能够为行业和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能够承接政府和相关机构的相关工作。

2.具有发展前景的行业、业态、业种,发起单位为国内或行业的知名企业。

3.有一定数量的发起单位,并具备有分支机构运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4.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住所。

5.在维持自身运作的基础上,有能力完成促进会下达的服务与经济目标。

(二)名称规范

1.分会:具有非常明显的行业属性,针对特定行业开展全方位工作的机构可称分会。分会工作的特点是综合性,开展的业务、服务内容和项目较为齐全;分会必须发展会员,具有行业会员基础;应建立相应的成员议事制度。需要承担一定经济基本任务。

 2.专业委员会:就某个行业或行业中某方面重要专业问题开展研究和指导工作,引导行业发展。专业委员会的特点是专业性、特色性和研究性;需要承担一定经济基本任务。

3.工作委员会:落实某方面行业工作、承接政府和相关机构工作与服务外包、解决行业具体问题和困难,促进拓展与本行业有关的某个领域的发展,该领域与本行业的关联结合紧密。工作委员会的特点是工作专项性,需承担一定的经济基本任务。

(三)设立程序

1.申请

由发起者向促进会提交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资料。

(1)申请报告(含:拟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名称、成立的意义目的,行业现状,成立条件,业务范围,分支机构部门设置及人员情况、发起者优势,经费来源,办公地点,承诺等相关内容);

(2)发起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发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材料;

(4)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

(5)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6)全部材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资质审查

由促进会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者提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成立该分支机构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3.审批

成立分支机构须经促进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提交促进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由促进会向发起者发出批准成立的批复文件或不予批准成立的通知。

4.筹备

成立筹备小组,按照促进会相关规定拟定秘书长以上(含秘书长)候选人名单及简历报促进会批准;根据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拟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并按照促进会成立大会程序进行筹备。

5.召开成立大会

由促进会领导向被批准的分支机构主要领导颁发任职证书,向新成立的分支机构颁发匾牌。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

(一)负责人变更

分支机构提交申请变更的理由、必要性,以及负责人候选人的备案表等材料,秘书处受理审查,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备案。

(二)业务范围和名称的变更

1.分支机构提交申请变更的理由、必要性,以及变更前后的变化内容等材料。名称的变更可在原名称中加字或减字,不得完全更改原名称及内涵。

2.秘书处受理后,报主管领导征求意见。

3.变更意见提交会长办公会审核。

4.变更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住所、通讯方式和联系人的变更

分支机构须将变更内容及时报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终止

(一)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2.因承办某项工作与服务任务而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任务已结束的。

3.分支机构的名称、性质、业务范围等不再符合行业、市场发展需要,且无法通过变更予以调整的。

4.分支机构一年以上不开展工作,或虽开展工作但其工作内容与其设立目的、业务范围无关,且无法通过整改、变更负责人等方式予以改正的。

5.不能按要求完成年度服务与经济目标的。

6.其他需要终止的。

(二)终止程序

1.秘书处根据上述情况,经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

2.拟终止分支机构名单会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3.拟终止分支机构名单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4.收回牌证、公章,进行资产处置。

5.发布终止分支机构名单公告。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视同促进会职能部门管理,接受促进会的统一领导,由促进会领导分工负责。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由促进会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业界内符合条件的人士担任(兼任)。促进会分管领导对主管的分支机构进行全面领导。登记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实施,并承担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第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境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如: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总会或分支机构名义对外授牌、颁发证书、评比授奖等。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名称只能在申请设立时在促进会备案的固定住所悬挂展示,不得以有偿或无偿的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要建立议事制度,完善民主程序,强化内部管理,不得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内部机构设置

(一)分支机构可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名称应避免与促进会内设机构名称重叠,只可称之为“处”或“室”,不可称为“部”、“中心”、“研究会”、“联盟”等。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承包。

(二)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需报促进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分会负责人可称会长、副会长;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可称主任、副主任。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人事管理

(一)管理原则

实行双重、分级管理。

(二)管理范围

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三)人员管理

1.负责人管理

(1)主要负责人的任职,采取委派或聘任的方式产生。

(2)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秘书长由促进会秘书长提名、经分管副会长同意后报会长办公会审定,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3)其它专职副职及兼职负责人的任职,由分支机构提名,报促进会秘书处备案。

(4)分支机构负责人(含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5)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2个及以上分支机构的登记负责人。

2.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

(1)日常人事管理由分支机构负责,促进会秘书处指导。

(2)分支机构须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完善用人手续。按照自愿原则,现有工作人员的行政关系、人事关系、《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签定等,仍可维持原来的渠道,报促进会秘书处备案。

工作人员备案材料包括:《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复印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需提供其主管部门同意分支机构工作的证明。

3.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辞退须向秘书处备案。

(四)培训

促进会秘书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拟设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人事、财务、文秘、业务和综合管理的培训与指导。

(五)考核

1.对登记负责人的考核。每年12月至次年1月,秘书处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和经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检查,安排对登记负责人的考核、评比,提出考核意见报会长办公会。

2.对其他人员的考核。由所在分支机构参照促进会考核规定自行安排。

(六)奖励

对考核优秀的分支机构登记负责人进行表彰;对其他人员的奖励由分支机构自定。

(七)实行回避制度

配偶与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分支机构任职。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参照执行国家和促进会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原则上归促进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统收统支、部门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二)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三)分支机构财务报销实行促进会法定代表人委托分支机构登记负责人的代为审批制度。

(四)分支机构需指定专人作为财务联系人,负责日常财务报销和对帐工作。如财务联系人变更,需报促进会财务部门备案。

(五)关于收费和合同

1.分支机构收取会费,应按照促进会制订的会费标准由促进会统一开具国家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不得使用任何其它性质的票据;促进会只对促进会会员管理系统中存在的会员开具会费票据。

2.分支机构接受捐赠,应签订捐赠协议。接受捐赠统一使用国家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3.分支机构会费收入和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外的其它收入属于纳税收入,纳税收入需使用国家税务局印制的票据,依法纳税,并签订经济合同。

4.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公章)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合作协议。以分支机构名义(公章)对外签订的经济、合作协议(合同)促进会一律视为无效,出现此类情况,由分支机构登记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分支机构在登记负责人变更或终止之前,必须接受审计。

(七)分支机构终止前,需按促进会要求,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相关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归促进会所有。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业务管理

本着发挥优势、资源共享、提升服务、促进发展的原则,分支机构可以以自身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但需纳入促进会统一管理,并遵循促进会相应的规章制度。

(一)分支机构每年需按促进会统一布置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计划,计划所列项目活动经促进会秘书处批准后执行;临时开展的项目活动,需报促进会秘书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分支机构重要事项和大型活动须事先向促进会秘书处进行申报。包括但不限于:行业评比表彰、大型会展、培训竞赛、信息新闻发布、涉外活动、庆典等,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二)分支机构业务活动如涉及促进会工作全局,可将其纳入到促进会整体工作规划中,并按照统一要求和部署进行实施;分支机构须按要求参与、支持品牌活动和重点工作。

(三)分支机构须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且符合专业和领域属性。

(四)分支机构以合办、协办、署名等形式与其它单位合作开展业务,必须以促进会名义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五)分支机构自行负责自办网站内容并接受促进会秘书处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网站应与促进会网站链接,互相免责使用网上信息。分支机构不得以促进会名义建立和运营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

(六)分支机构可视情况建立健全行业性质的专家顾问团队并建设好专家顾问数据库,相关信息应在促进会秘书处备案。聘任的专家顾问需熟悉本行业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七)分支机构对外开展工作时,必须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印章管理

(一)分支机构的印章刻制由促进会秘书处负责办理,交由指定人员统一管理。

(二)分支机构的印章使用,按《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分支(代表)机构印章管理制度》执行。

(三)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其内设处室及部门不得刻制处室印章。

(四)分支机构用章必须做好使用登记,清楚登记用章事宜、时间、文函号、经办人等,并经分支机构登记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行文管理

(一)分支机构对外行文,执行《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公文行文规则》。公文处理应当坚持规范、高效的原则,做到上报文件及时、交办单位准确、传递过程安全。

(二)分支机构自行发文的各类公文的标示规范如下:中食药安促xxxx委(会)[年份]*号。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297MM)。信封可采用标准大小,统一印制“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xxxx委(会)”。分支机构商洽工作、征询和答复意见、索取资料以及联系工作等,可自行发文,统一套印“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xxxx委(会)”红头信笺纸,加盖分支机构印章,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方可发出。

(三)分支机构举办重大事项或大型活动(系指面向全国或全行业的各类活动)须由促进会发文;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的相关活动需由促进会审核同意并在秘书处备案。

(四)分支机构联系工作的一般性函件可不编促进会统一文号,自行发函。

(五)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时,以联办方为主发文的,要会签促进会。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成员发展与管理

(一)经授权,分支机构可代表促进会发展所属行业、专业、领域的单位、个人为会员,所发展会员为促进会会员,其中非个人会员按相应级别缴纳会费。

(二)分支机构根据《促进会关于规范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可收取会员会费,所收会费为促进会所有,促进会将根据工作需要划拨部分会费给分支机构使用。

(三)分支机构发展会员,须统一填写促进会《入会申请登记表》,经审核批准后,颁发会员证书及牌匾。

(四)分支机构发展会员信息报送促进会秘书处统一备案,并须每年按要求向促进会秘书处更新会员信息。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

(一)代促进会发展会员所收取的会费。

(二)会员的捐赠收入、有关单位的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促进会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一)对无年度工作计划的,无正当理由半年未以促进会或分支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重大事项、大型活动未报告的分支机构,责令对其进行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直至撤销。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三)对擅自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批复函》,或出租、出借、私刻分支机构印章、私设小金库的,则按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四)对超出登记业务范围进行业务活动的,或在经济活动中引起法律纠纷,对促进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则视情节给予登记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并由该分支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撤销其登记负责人的职务。

(五)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疏于管理而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该分支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六)没有经费保障能力、不能完成服务与经济目标的,撤销该分支机构登记负责人的职务。

(七)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单位稳定发展的,经批评教育没有明显改进的,限期整改,并追究其登记负责人的责任。

(八)有违反本规定的其它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修订自2019年4月1日起正式实行。原《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通过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一届七次理事会修订,并负责解释。

 

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