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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 日期:2015-01-13 浏览:2058

     为了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提高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日前,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通过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谈话的方式,督促企业及时查明原因,解决问题,消除影响,切实提高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一是应当开展约谈的情形: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的;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抽检的;有关部门通报、媒体曝光等渠道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多次举报投诉,造成社会影响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二是约谈适用的企业:本省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实施。

三是约谈包括的主要内容:通报企业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听取企业对问题性质的认识、原因分析及下一步措施;要求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督促企业尽快解决问题或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了解企业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需求,听取意见和建议;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四是约谈的主要程序:约谈应以《约谈通知书》形式通知被约谈人,《约谈通知书》应载明被约谈单位、被约谈人员、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被约谈人应当严格按照约谈要求,对约谈指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规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约谈组织单位;约谈组织单位在约谈过程中不得有变相增加企业负担、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