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中国食药促进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名称使用规范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4-04-18 浏览:85

中国食药促进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名称使用规范管理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食药促进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使用规范管理,维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良好发展秩序,推动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发挥正能量,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9号自2024年1月8日发布5月1日起施行) ,以及《中国食药促进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就相关名称使用进一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国食药促进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二、中国食药促进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总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称变相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内部机构设置或对外搭建相关工作平台,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

三、中国食药促进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正确名称使用是:“中国食药促进会+分支(代表)机构名称”规范全称。此外,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不准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

四、中国食药促进会和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设部门名称和负责人称呼上要注意作出区分。总会总负责人称为会长或理事长;内设部门名称以“部”结束,其负责人称为某某部长。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内设部门名称以“室”“处”结束,其负责人称为某某处或某某室主任。代表机构总负责人称为主任;内设部门以“室”结束,其负责人称为某某室主任。

 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存在问题,立即全面整改,及时消除违规隐患,纠正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遵纪守法意识,严格规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为,确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在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拓展服务功能、激发服务活力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通知!

 

                 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

                        2024年4月18日

31关于加强名称使用规范管理的通知.pdf